院发〔202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位授予工作应坚持依法办理、程序规范的原则,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三条 学院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学院设立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十五至二十五人组成,成员包括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教学单位负责人等,任期三年,可以连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书一人。主席和副主席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成员从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遴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学院学位授予工作规范;
(二)审核新增学位授予专业资格;
(三)审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
(四)听取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位授予工作汇报;
(五)审议并确认学位获得者名单,做出学位授予决议;
(六)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议;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学位授予工作一般每年举行两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认为需要时可增加次数。
第八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至少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的形成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不少于与会成员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九条 各二级院系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二级院系院长(主任)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主席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的评议、答辩等工作;
(二)做出修改毕业论文(设计)重新答辩的决议;
(三)逐一审核学位申请者思想政治、道德品质表现和学术水平,对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建议;
(五)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六)研究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宜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七)处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至少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的形成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不少于与会成员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常设办公机构为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由教务处代行职能。学位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三)负责汇总、复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材料;
(四)复核学位申请资料,并报告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五)负责整理学位档案;
(六)按照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学位授予决议,发放学位证书;
(七)办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学院每年将学位授予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四条 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学习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五条 结业离校的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本规定所列条件者,可补授学位。
第十六条 凡属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者;
(二)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行为者;
(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具有以下行为,认定为严重违背学术诚信:
(一)未经允许,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或其他具有储存、发射或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二)代他人考试的(含校外代考);
(三)请他人替考的;
(四)盗窃试卷(试题)、购买盗窃试卷(试题)或解答盗窃试卷(试题)的;
(五)考试中,组织或参与网络集体作弊的;
(六)毕业论文(设计)存在抄袭、篡改、伪造、找他人代写、买卖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十八条 取得毕业资格,但具有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行为者,若其此后未有相关违规违纪行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本人提出学位申请,经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位:
(一)修业年限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
(二)修业年限内被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国外大学正式录取为硕士研究生(预录取及有条件录取等非正式录取情形,须由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相关条件是否满足进行严格审查,审查认定条件满足时方可认定为正式录取)。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向所在二级院系提交学位申请;
(二)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各二级院系对学生提交的学位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核,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提出授予学位建议名单,并提交学院学位办公室;
(三)学位办公室对各二级院系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做出学位授予或者不授予的决议;
(五)学位办公室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通知各二级院系并在全院公布;
(六)学位办公室制作学位证书,并由学院颁发学位证书;
(七)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议的日期。
第二十条 学生和学位评定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提交学位申请、进行审查和做出决议。凡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出,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取消申请者的学位,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学位授予争议与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所做出的学位授予决议有异议的,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决议公布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请后进行复核,在15日内做出复核决议,并书面通知复核申请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仍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学院以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按照教育部规定制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遗失、损坏学位证书,学院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经学院2022年第8次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从2018级开始施行。原《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院发〔2018〕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2022年4月15日印发